快看点丨陕西省出台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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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将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
记者1月14日从省教育厅获悉:近日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公布《陕西省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实施细则》,细则明确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将坚持正确政绩观和科学教育质量观,突出评价重点,改进评价方法,着力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倾向,促进形成良好教育生态。统筹整合评价,精准研判分析,突出教育教学工作,注重综合素质评价,促进义务教育质量提升。
据悉,评价将坚持以评促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强化过程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有效发挥引导、诊断、改进、激励功能,办好每所学校、教好每名学生,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对象包括县域、学校、学生三个层面,相关评价指标可登录陕西省教育厅网站查询。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分为A、B、C、D四个等级
对县域、学校质量评价周期为每3年一轮,从2023年起全面实施,在一个周期内实现对县域、学校质量评价全覆盖,并保证在县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校长任期内至少进行一次评价。对县域、学校质量评价实行赋分制。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总赋分为1000分,分为四个等次。各等次的确认办法是:总分值900分及以上为“优秀”,850-899分为“良好”,750-849分为“合格”,749分及以下为“待提升”。
学校办学质量评价依据第四轮“316工程”学校高质量发展督导评价义务教育学校指标体系,分为“A、B、C、D”四个等级,900分及以上评价结果为A级,800—899分评价结果为B级,600—799分评价结果为C级,600分以下评价结果为D级。县(区)、学校评价周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良好以上等次:即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影响的;领导班子和教职工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学生发展质量评价由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指导,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结合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周期和等级执行,其中,小学阶段周期为12个学期,初中阶段周期为6个学期;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
明确学生发展质量评价办法
细则对县域、学校评价工作程序,评价方式和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详细内容可登录陕西省教育厅网站查询)的同时,规定学生发展质量评价按照学生自评、同伴互评、教师评价和家长、社会评语等程序,由学校结合日常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学生自评、同伴互评采用涂“五角星”或填写“我的写实记录”的方式进行;教师于每学期末,依据“学生发展质量评价指标要点”填写学生等级;家长及社会评语是学生在家长指导下参加社会活动后,由相关人员或部门作出综合性评语。
学生发展质量评价结果作为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和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加强和改进教育教学,引导学校转变育人方式,形成办学特色的重要参考;作为教师精准分析学情,因材施教,全面提高育人质量,促进每个学生全面健康成长的重要指导。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将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